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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問答

    發布日期: 2016-03-20  作者: 網站管理員 光辉娱乐   瀏覽次數: 692   返回


    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問答
    一、關於生育政策
    1.上海從什麽時候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答🪣: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2.本市全面兩孩政策適用哪些人群👨🏻‍🏭?
    答:根據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雙方均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或者一方為上海市戶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適用本市的規定。
    3.生育第二個子女是否還需要審批?
    答:雙方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具體包括兩種情形👆🏽:(1)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一個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夫妻。
    4.哪些情況可以再生育?
    答📚:雙方合計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應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根據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5.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如何辦理再生育申請審批程序?需要哪些材料?
    答🚶‍♀️: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再生育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1)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或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辦理了現居住地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請表⌛️,並提供規定的材料;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外省市戶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戶籍地的鄉𓀁、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請表,並提供規定的材料。
    (2)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表及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並將受理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報區縣衛生計生委👨🏼‍⚖️。
    (3)區縣衛生計生委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受理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𓀅,發給再生育子女告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辦理再生育子女申請時,應當提供4項基本材料:(1)身份證明;(2)戶籍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屬於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形的🦸‍♂️,還應當提供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的鑒定材料🦬。
    6.適用生育政策時子女數如何確認?
    答:子女數的計算,是以當事人生育包括收養並存活的子女數計算,包括已被送養的子女數;但是收養的棄嬰、殘疾兒童或孤兒,不計入子女數內🏄🏼‍♂️👋🏻。
    7.流動人口再生育是否可以適用本市規定📘?
    答:(1)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外省市戶籍的夫妻🥴,可以選擇適用上海的再生育規定,在上海辦理有關手續;也可選擇適用外省市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再生育規定,在外省市辦理有關手續🧑‍💻。
    (2)雙方均為外省市戶籍的夫妻🦵🏿🌑,不適用上海的再生育規定;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上海辦理一孩和二孩的生育登記。
    二、關於計劃生育獎勵假
    1.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於有關假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2.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間結婚、生孩子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規定的待遇?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間,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補休相關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待遇✝️。
    3.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到法定節假日是否順延?
    答:(1)“增加婚假7天”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並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2)“生育假30天”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並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3)“配偶陪產假10天”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4.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待遇是怎樣規定的💇🏼‍♂️?
    答: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5.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這裏的“工資”具體含義是什麽?
    答:按照《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貨幣收入。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主要是強調用人單位應當在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期間,按照全勤的標準向男方發給工資,不應作為缺勤而扣減工資。
    6.增加的婚假適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後依法登記結婚的對象(包括初婚、再婚)。
    7.生育假適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婦女(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8.配偶陪產假適用人群有哪些🐶?
    答: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婦女的配偶(包括初次生育🫅🏽、再生育)。
    9.在滬流動人口能否享受本市規定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𓀗?
    答: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在滬就業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休假👯‍♂️。
    三、有關政策銜接
    1.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否繼續發放?
    答:2016年1月1日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後🌈,對於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現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仍可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還可以享受有關獎勵待遇嗎🛫?
    答🥾: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仍然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有關獎勵扶助待遇。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應當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停止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3.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果再生育👨‍🦳,應當從什麽時候起退證?
    答:應當從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4.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本市現行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是否執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後生育子女的本市戶籍農村居民,不再適用本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製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本市戶籍農村居民🤶🏼♊️,繼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領取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待遇。
    5.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本市現行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製度是否還執行?
    答:2016年1月1日之後生育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不再適用本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製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本市戶籍公民,繼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領取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待遇。
    6.對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對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為,應當按照當時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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